凤凰娱乐手机彩票网
2018-11-15 18:45:47【3409754】
下一页 [何绍仁]谢谢。下一个问题。[新京报记者]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在2010年的时候,“两高三部”已经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公开资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还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请教郎主任,对于法律通过以后,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您怎么看待?谢谢。[郎胜]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了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或者说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我们的法律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的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我想说的是,作为其中应有之意来说,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这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明确下来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认定事实,在这个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郎胜]当然正像刚才记者说的,这项制度是总结了2010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当然,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练、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对整个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或者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的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谢谢。[何绍仁]下一个问题。[南方都市报记者]我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188条,说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这是新增设的法条,我们想请问一下立法意图是什么?谢谢。[郎胜]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刚才提到了,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郎胜]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谢谢。[何绍仁]谢谢。下一个问题。[纽约时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当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为,包括影响到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处关押长达六个月。既然这些是非常严重的罪行,那他们为什么不被关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场所去呢?第二个问题是所有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能不能有律师在场?[郎胜]我想你说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关押长达六个月,指的可能是监视居住,是不是讲的这个情况?因为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如果是这个情况,首先声明,第一,这不是关押。你们可以看一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郎胜]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记者]从去年九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开始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除了一些网友提出一些想法之外,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并且寄送给法工委。想请问他们提出的这些意见焦点是哪些方面?是否有些意见被吸取和采纳?谢谢。[郎胜]在立法过程当中,吸收人民群众广泛的进行参与,问计于民,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一直在关注、研究、收集这部法律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009年开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时候,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含公检法这样一些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包含专家、学者、律师界的意见,也包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郎胜]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也提到了,在这几年,本届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80多件,人次2000多人。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见,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说的,有很多专家学者,也有一些热心的群众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很多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每一条意见都进行了梳理,包括网络上提出的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刚才问我说焦点是什么,应当说,比较关注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在这部修正案中都充分地加以反映了。由于修正案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七个方面,应该说这些都是各界反映意见关注的关注点。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检察日报记者]我想请问一下郎主任,这次我们看草案中设置了一个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同时又严格地限定了它的范围。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知道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为什么会把刑诉法草案提交给大会审议呢?谢谢。[郎胜]按照规则,一名记者只提一个问题,你提了俩,我回答你第一个还是第二个?要不然对其他记者不公平。[郎胜]我就回答第一个吧。正像你所说的,修正案中提到了当事人和解的问题,即公诉案件和解的问题。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从公诉的角度,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有的时候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我们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的那项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了。毕竟这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因为我们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无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郎胜]如何体现审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范围要严格的限制。限制在哪儿?第一,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样一些犯罪,而是民间纠纷引起的。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只是一些相对来讲,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的破坏、对财产的侵占,相对来讲比较轻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一类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讲清了这个范围,我想大家就都能理解了,在民间纠纷这样一个范畴内,在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并不是不处理。[郎胜]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并且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也无非就是从轻减刑这样来处理。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台湾旺报记者]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这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逮捕执行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我们知道,有很多台胞和台商在大陆进行投资,未来两岸在通报上是不是也一并适用这样的规定?请郎主任作一下说明。谢谢。[郎胜]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台胞,同样适用法律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德国世界报记者]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死刑复核,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郎胜]减少死刑,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我们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的复核是我们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仍旧需要经过最高法院进行核准以后,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对这样一个程序的设计,进一步反映了我们对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你刚才所说的,能不能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透明。我想,我们去年刑法明确的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复核程序,反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死刑严格控制的这样一个态度。谢谢。1 2 3上一页下一页 [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香港明报记者]我的问题还是关于这三类人,就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这几类嫌疑犯,如果他们被拘留,还可以不通知家属。我的问题是,法律界还有一些担忧,就是担忧这项条款会被滥用,会被扩大化。还期待有更多的细则规范和界定什么样才是危害国家安全。谢谢。[郎胜]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下载凤凰彩票
凤凰网彩票为什么没封
新凤凰彩票怎么充值
ag捕鱼王2版平台官网
凤凰彩票博彩违法吗
2018-11-15 18:45:47【3409754】
下一页 [何绍仁]谢谢。下一个问题。[新京报记者]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一下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这是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写入草案。在2010年的时候,“两高三部”已经出台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但是公开资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还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请教郎主任,对于法律通过以后,对于这个条款的实施情况您怎么看待?谢谢。[郎胜]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同时也强调了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说,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是其中应有之意。但是作为一项制度,或者说作为一项诉讼制度,我们的法律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刚才这位记者提的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资料中没有看到一例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我想说的是,作为其中应有之意来说,实践当中,在我们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整个过程中,对非法的证据进行一些排除,我认为是经常进行的。这次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在法律中明确下来有着重要意义。当然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以后,必须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这次在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既强调了公检法各机关的义务,同时也专门规定了在审判阶段具体的程序。因为审判阶段是整个刑事诉讼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认定事实,在这个阶段定罪量刑,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是最重要的阶段,专门对这个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便于操作。[郎胜]当然正像刚才记者说的,这项制度是总结了2010年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当然,一个新的制度的建立,一个新程序的规定,怎么能够落到实处,我想也需要一定的准备时间,也需要有一个从不熟练、不熟悉到可以熟练运用和掌握的过程。我想,这个制度在法律规定以后,对整个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引导或者引领作用,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也需要不断的总结这方面的经验,使这项制度最终能够有效地,或者说是能够很好地落实。谢谢。[何绍仁]下一个问题。[南方都市报记者]我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我们注意到,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增加了第188条,说到“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我们很关心这个问题,什么叫做“正当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当理由?这是新增设的法条,我们想请问一下立法意图是什么?谢谢。[郎胜]证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诉讼的参与人。证人在诉讼当中起着重要作用,当他的证词对整个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关系,对他的证词,控辩双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实,法庭经过综合考虑,认为这个证词至关重要,就需要证人到庭来作证。接受当庭的质证,这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要维持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我们每个公民要享有安居乐业的生活,同时我们也要为这个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所以公民作证,了解案情的人对案件情况作证是他应该履行的义务。我刚才提到了,当出现证词至关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对这个证词又存在很大争议的时候,法庭可以决定这个证人出庭,控辩双方,比如检察机关和律师也可以申请法院要求某位证人出庭。在这种情况下,证人应当履行义务,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证。[郎胜]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有的证人会出现特殊的情况,即我们讲的,正当的理由。正当理由可能会很多,每个案件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我就不好回答说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实际上,正当理由就是我们常人判断他的这种理由是正当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断了,他来不了,或者说那天他有一个特别重大的事项,使他无法离开,或者说那天他真患了严重疾病,根本就起不来床,这些都可以,作为常人,作为一般的人来理解都应该视为正当理由。但是在具体的个案上,就需要根据个案来判断,任何人在履行作证义务的时候,不能故意的为逃避这种义务而找种种借口不出庭。因为如果这样的话,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可能犯罪就难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正义就难以伸张,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所以,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义务,当他故意拒绝履行这种义务的时候,就需要强制他来履行,怎么强制?这次法律专门做了规定,司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到庭。谢谢。[何绍仁]谢谢。下一个问题。[纽约时报记者]我有两个问题。我们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当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为,包括影响到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处关押长达六个月。既然这些是非常严重的罪行,那他们为什么不被关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场所去呢?第二个问题是所有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调查过程中能不能有律师在场?[郎胜]我想你说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关押长达六个月,指的可能是监视居住,是不是讲的这个情况?因为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么。如果是这个情况,首先声明,第一,这不是关押。你们可以看一看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监视居住是对罪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大概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虽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严重,但是逮捕不适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妇,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也不适宜对她采取严厉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比如家里有一个年幼的小孩儿,没有别人可以抚养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么这样的人在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最好也不让他离开家庭,可以采取监视居住,不要逮捕他。四是根据案件的有些情况,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的。五是已经逮捕了,他的羁押期限届满了,那么就需要把他放出来,不要再继续羁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说的是监视居住的话,监视居住其实是逮捕的一个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轻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轻的强制措施。[郎胜]另外,刚才我已经说过了,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应该通知他的家属。无论是逮捕还是监视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师的辩护。对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除了在侦查阶段以外,他们的律师会见是可以随时进行的。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会见,但是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不存在你说的得不到律师帮助的问题。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记者]从去年九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开始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除了一些网友提出一些想法之外,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意见,并且寄送给法工委。想请问他们提出的这些意见焦点是哪些方面?是否有些意见被吸取和采纳?谢谢。[郎胜]在立法过程当中,吸收人民群众广泛的进行参与,问计于民,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个基本的要求。刑事诉讼法在1996年修改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一直在关注、研究、收集这部法律在执行当中存在的问题、面临的挑战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2009年开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时候,就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些意见不仅包含公检法这样一些司法机关的意见,也包含专家、学者、律师界的意见,也包含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郎胜]今天王兆国副委员长在说明中也提到了,在这几年,本届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80多件,人次2000多人。在整个起草过程中,实际上刑事诉讼法涉及的问题比较广泛,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见,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说的,有很多专家学者,也有一些热心的群众直接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很多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每一条意见都进行了梳理,包括网络上提出的意见,都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刚才问我说焦点是什么,应当说,比较关注的、比较一致的观点在这部修正案中都充分地加以反映了。由于修正案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七个方面,应该说这些都是各界反映意见关注的关注点。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检察日报记者]我想请问一下郎主任,这次我们看草案中设置了一个公诉案件和解程序,同时又严格地限定了它的范围。想请问一下,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还有一个小小的问题,我知道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为什么会把刑诉法草案提交给大会审议呢?谢谢。[郎胜]按照规则,一名记者只提一个问题,你提了俩,我回答你第一个还是第二个?要不然对其他记者不公平。[郎胜]我就回答第一个吧。正像你所说的,修正案中提到了当事人和解的问题,即公诉案件和解的问题。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自诉案件是有和解规定的,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公诉案件从公诉的角度,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很多情况下,有的时候有一些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我们通过一些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的那项制度引入到公诉案件中来了。毕竟这是新设立的制度,在引进来的时候还需要审慎把握,因为我们过去没有这方面的经验,所以无论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需要进一步的研究。[郎胜]如何体现审慎?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范围要严格的限制。限制在哪儿?第一,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样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说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样一些犯罪,而是民间纠纷引起的。第二,这种案件本身情节相对来讲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比如杀人、重伤,那也不能和解。只是一些相对来讲,对人身的伤害、对财产的破坏、对财产的侵占,相对来讲比较轻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间纠纷引起的这一类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还有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即便是过失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讲清了这个范围,我想大家就都能理解了,在民间纠纷这样一个范畴内,在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得到从宽处理,但并不是不处理。[郎胜]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二是被害人对他确实是谅解了;三是社会上的反映,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的修复。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并且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也无非就是从轻减刑这样来处理。谢谢。[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台湾旺报记者]想请问郎主任一个问题,这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逮捕执行24小时内要通知家属。我们知道,有很多台胞和台商在大陆进行投资,未来两岸在通报上是不是也一并适用这样的规定?请郎主任作一下说明。谢谢。[郎胜]在刑事诉讼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台胞,同样适用法律关于通知家属的规定。[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德国世界报记者]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死刑复核,在修正案当中也提到了死刑复核,但是为什么迄今为止也没有听到相关的比如去年你们对多少个死刑案件进行了复核这样的报告?在这方面你们会不会增加透明性,减少死刑?[郎胜]减少死刑,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我们对死刑一贯采取非常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占现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的复核是我们另一个在实践当中控制和减少死刑的一个措施。我们国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是对死刑案件,在两审以后即便判处死刑仍旧不能执行,仍旧需要经过最高法院进行核准以后,经过核准裁定以后才能决定是不是要执行死刑。即便这样,核准死刑后还要在最高法院发布了死刑执行命令以后才可以执行。对这样一个程序的设计,进一步反映了我们对死刑问题上的慎重的态度。你刚才所说的,能不能进一步增加这方面的透明。我想,我们去年刑法明确的减少死刑罪名,这次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上进一步完善了死刑的复核程序,反映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死刑严格控制的这样一个态度。谢谢。1 2 3上一页下一页 [何绍仁]谢谢。请继续提问。[香港明报记者]我的问题还是关于这三类人,就是涉及国家安全、涉及恐怖主义犯罪这几类嫌疑犯,如果他们被拘留,还可以不通知家属。我的问题是,法律界还有一些担忧,就是担忧这项条款会被滥用,会被扩大化。还期待有更多的细则规范和界定什么样才是危害国家安全。谢谢。[郎胜]我来回答你这个问题 下载凤凰彩票
凤凰网彩票为什么没封
新凤凰彩票怎么充值
ag捕鱼王2版平台官网
凤凰彩票博彩违法吗